2019-04-09【公告】車輛收費標準 110/10/13修訂

壹、載運目的
 
 為方便本院病患轉診、就醫與轉介需要,由本院派車接、轉載運至另一機構或指定
    地點而定訂之。而之前為提供病友便利性,無收取其他如:領錢、開戶、辦理證件或其他

    非醫療行為出車之費用,但為因應成本及油價高漲的考量爾後出車需收取一些費用。

貳、派車程序與權責:
  由急、慢性病房護理站主治醫師或門、急診室醫師確認後,依病患病情需要或家屬
    需求,各單位人員填寫派車單,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至總務室安排車次。

參、車輛收費標準:

區域

範圍

收費標準(元)/單程來回

陪同人員計費

備註

屏東地區

屏東市、內埔鄉、麟洛鄉、長治鄉、竹田鄉、萬巒鄉、三地門鄉、鹽埔鄉、九如鄉

1000

 

若為病人指定前往院所需加陪同人員計費

屏東其它鄉鎮

例如東港

2000

扣除車程時間,每小時500元,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

 

高雄市

高雄市全區、鳳山市、大寮鄉、大樹鄉、仁武鄉、鳥松鄉、大社鄉、燕巢鄉、旗山鎮、美濃鎮、林園鄉

3000

扣除車程時間,每小時500元,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

 

領錢等其他非外醫業務

領錢、開戶等非醫療業務以屏東地區為準,跨區收費再加收

350

 

 

 ✽陪同人員計費時間自到達目的地後開始計時,請病人在「公務車乘車單」上簽名並備註時間;「公務車乘車單」視為憑證,司機回院後需將「公務車乘車單」提供給掛號室人員作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