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-04-09【公告】車輛收費標準 110/10/13修訂
壹、載運目的
為方便本院病患轉診、就醫與轉介需要,由本院派車接、轉載運至另一機構或指定
地點而定訂之。而之前為提供病友便利性,無收取其他如:領錢、開戶、辦理證件或其他
非醫療行為出車之費用,但為因應成本及油價高漲的考量爾後出車需收取一些費用。
貳、派車程序與權責:
由急、慢性病房護理站主治醫師或門、急診室醫師確認後,依病患病情需要或家屬
需求,各單位人員填寫派車單,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至總務室安排車次。
參、車輛收費標準:
區域 |
範圍 |
收費標準(元)/單程來回 |
陪同人員計費 |
備註 |
屏東地區 |
屏東市、內埔鄉、麟洛鄉、長治鄉、竹田鄉、萬巒鄉、三地門鄉、鹽埔鄉、九如鄉 |
1000 |
若為病人指定前往院所需加陪同人員計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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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其它鄉鎮 |
例如東港 |
2000 |
扣除車程時間,每小時500元,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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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 |
高雄市全區、鳳山市、大寮鄉、大樹鄉、仁武鄉、鳥松鄉、大社鄉、燕巢鄉、旗山鎮、美濃鎮、林園鄉 |
3000 |
扣除車程時間,每小時500元,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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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錢等其他非外醫業務 |
領錢、開戶等非醫療業務以屏東地區為準,跨區收費再加收 |
3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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✽陪同人員計費時間自到達目的地後開始計時,請病人在「公務車乘車單」上簽名並備註時間;「公務車乘車單」視為憑證,司機回院後需將「公務車乘車單」提供給掛號室人員作帳。